专业领域,精准定位,君子之志于道也 ,不成章不达
胡某于2012年3月入职R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自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1月,于某陆续向胡某借款231480元,用于清偿于某的个人债务。时至2016年12月,胡某无力再出借资金给于某,于某提议用其位于某区某村某房屋抵押贷款,但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贷款。于某要求胡某用自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同时承诺胡某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胡某同意后,办理了抵押贷款,后又陆续出借455000元。2019年11月,胡某从R公司离职,经与于某审计对账,发现于某尚欠胡某686480元。胡某多次向于某催讨欠款,于某以各种理
2016年8月17日,K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6年9月5日K公司将A公司定制的充电桩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仅收到A公司支付的合同项下10%的货款,余款118800元至今未付。 随后,K公司委托律师王宏维担任其代理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
赵某与敖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敖某因资金拆借炒股需要向赵某提出借款,赵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敖某银行账户转账600万元,于2016年8月11日向敖某账户转账100万元,两次转账共计700万元,敖某收到钱款后至今未予归还。该钱款经催要无果,赵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随后,赵某委托王宏维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2012年10月21日,王某与桂某1、桂某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桂某1与桂某2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以东三亩地上的厂房及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总租金760000元;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桂某1与桂某2如转让出售土地厂房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王某有权解除合同,桂某1与桂某2支付王某合同总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2016年10月,在王某准备交纳下一年租金时,桂某1与桂某2告知其已经将上述厂房房屋转让给齐某。事后不久,王某经营的厂房不断受到执法部门的检查并开始频繁断电,王某承接的厨房设备加工订单
魏某一直在某市从事美发事业,因职业关系于2011年与关某相识,后关某多次在魏某处做头发。2016年下半年,关某提出向魏某借款,出于对关某的信任,魏某于2016年10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某汇款240,000元。此后一年多魏某曾提出还款事宜,关某一直未予答复。 但是魏某作为其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出借人,既未与关某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亦未在转账后要求关某出具收条或欠条,且双方自始至终均未对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等借贷关系中所应具备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随后,关某委托孙振民律师担任其代
2018年9月19日,原告邱某与被告罗某签订《借款合同》,罗某向邱某借款50万元,属于个人借款。借款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同时,该借款以罗某位于*市*区*一号院房产做抵押,另用某公司持有某市某公司10%股权作为抵押。 约定如未能按照规定还款期限还款,该10%股权归出借人邱某所有,房屋归出借人邱某无偿使用20年。现到期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邱某委托李萌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原告李某和被告林某通过第三人介绍,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居间服务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某市某区X号楼X层X房屋出卖给被告,成交价为963万,其中购房款10万元作为物业费用保证金,于物业费用结清且物业更名完毕当日交付。 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办理税费缴纳手续、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分别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办理纳税手续,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就此变更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后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