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舜律师事务所

追回欠款4.5万元!律师张健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万5

发布时间:2022-02-10 承办律师:35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23月入职R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自20161月起至201611月,于某陆续向胡某借款231480元,用于清偿于某的个人债务。时至201612月,胡某无力再出借资金给于某,于某提议用其位于某区某村某房屋抵押贷款,但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贷款。于某要求胡某用自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同时承诺胡某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胡某同意后,办理了抵押贷款,后又陆续出借455000元。201911月,胡某从R公司离职,经与于某审计对账,发现于某尚欠胡某686480元。胡某多次向于某催讨欠款,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随后,胡某委托律师张健担任其代理人。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根据案发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结果】

胡某委托代理律师张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某偿还借款686480元;2.判令于某偿还胡某因抵押房屋进行贷款而产生的利息1096026.5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于某承担。

张健律师提交三份胡某、李某与于某的谈话录音及电话录音,欲证明于某认可向胡某借款的事实

庭审中,法院根据张健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转出的10笔款项中,转入于某账户共计2笔,数额为45000元。

***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某借款45000元。


【律师建议及策略】


张健律师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一定要留好欠条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