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K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6年9月5日K公司将A公司定制的充电桩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仅收到A公司支付的合同项下10%的货款,余款118800元至今未付。
随后,K公司委托律师王宏维担任其代理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案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原告K公司委托王宏维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货款118800元;2、判令A公司赔偿2017年1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在庭审中原告方K公司代理律师王宏维提交了购销合同、任务通知单、出库单及支出凭证、K公司销售人员尚某与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通话记录及K公司技术总监与张某的微信记录。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K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A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清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
***终,法院对K公司的代理人意见予以采信。判决被告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K公司货款十一万八千八百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王宏维律师提醒道: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王律师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拖欠货款,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