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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孙振民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魏某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10 承办律师:10

【基本案情】

一直在某市从事美发事业,因职业关系于2011年与关相识,后关多次在魏处做头发。2016年下半年,关提出向魏借款,出于对关的信任,魏201610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汇款240,000元。此后一年多魏曾提出还款事宜,关一直未予答复。

但是魏某作为其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出借人,既未与关某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亦未在转账后要求关某出具收条或欠条,且双方自始至终均未对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等借贷关系中所应具备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随后,关某委托孙振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应诉。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根据案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关某委托孙振民律师提交其与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魏某与关某等人合作投资某项目;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关某只是作为开户人,所收入的两笔款项的支出均用于该项目;以及证人韦某、何某、刘某出庭说明相关情况等证据。

关某的代理律师孙振民认为:1.魏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作为借款的证据;2.根据魏某所陈述的事实,双方之间仅是理发的客户关系,魏某称借给关某240,000元,却没有任何借条和借款合同,不符合常理;3.关某从未向魏某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综上,魏某与关某之间没有借贷合意,魏某诉称向关某借款24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终,法院经审理认同了代理律师孙振民的意见。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关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据不足,故法院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及策略】

孙振民律师提醒道: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另外,如果在生活中一旦遇到被催债等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了,这时就应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当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