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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违约金38万!律师孙振民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王某与桂某合、桂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10 承办律师:10

【基本案情】

20121021日,王某与桂某1、桂某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桂某1与桂某2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路以东三亩地上的厂房及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总租金760000元;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桂某1与桂某2如转让出售土地厂房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王某有权解除合同,桂某1与桂某2支付王某合同总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201610月,在王某准备交纳下一年租金时,桂某1与桂某2告知其已经将上述厂房房屋转让给齐某。事后不久,王某经营的厂房不断受到执法部门的检查并开始频繁断电,王某承接的厨房设备加工订单不得不转委托其他厂家进行加工生产。

随后,王某委托孙振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根据案发当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委托代理律师孙振民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转租补充协议(二)、土地使用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

王某代理律师孙振民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桂某1、桂某2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应该予以确认,故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桂某1与桂某2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已经出租给王某的厂房转让给齐某,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违约金380000元。

***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相关意见,判决被告桂某1和被告桂某2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380000元。

【律师建议及策略】

孙振民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在生活中,房屋租赁人遇到这种情况,应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