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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借款700万元!律师王宏维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与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10 承办律师:9

【基本案情】

赵某与敖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敖某因资金拆借炒股需要向赵某提出借款,赵某于2016810日向敖某银行账户转账600万元,于2016811日向敖某账户转账100万元,两次转账共计700万元,敖某收到钱款后至今未予归还。该钱款经催要无果,赵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随后,赵某委托王宏维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根据案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的代理律师王宏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敖某偿还欠款700万元;2.判令敖某偿还欠款利息,以700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敖某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主张与敖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本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敖某辩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股票配资业务款项往来,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该抗辩意见,故对赵某要求敖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王宏维提出的关于偿还欠款7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7000000元。

【律师建议及策略】

王宏维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利息约定不明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