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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钱款近10万元!律师李萌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承办律师:28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林某通过第三人介绍,于2018425日签署《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居间服务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某市某X号楼XX房屋出卖给被告,成交价为963万,其中购房款10万元作为物业费用保证金,于物业费用结清且物业更名完毕当日交付。

2018823日,原被告双方就办理税费缴纳手续、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分别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于2018823日办理纳税手续,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就此变更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后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购房款953万元,原告于2018824日将房屋过户于被告名下,并于当日将物业费用和物业更名完毕。然而剩余购房款10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随后,原告李某委托律师李萌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根据案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萌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购房款99580元;2.判令被告自20188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95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以963万元的价格将某市某区X号楼XX号房屋出售给被告,同时约定将购房款10万元作为物业费用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但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本院认定应为20181015日。

***终,法院同意原告代理人李萌的意见,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剩余房款99580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及策略】

李萌律师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