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舜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决定书”——此案例作为本所律师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真相的典型案例

2017-10-19

20171019

一、基本案情

201731511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与朱房路交汇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排查,拒不配合,并欲强行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制服,民警右手遭受外伤,经鉴定为轻伤。因此,被不起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后委托李晓东律师、刘宇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被不起诉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二、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规定:“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终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四、律师建议及策略

李晓东、刘宇飞律师提醒大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