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4
2017年8月14日,李晓东主任参加了合适成年人保障制度、预防未成年犯罪研讨会。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功能,引导未成年犯重新回归正途,预防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的歧路,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管理体系共同努力。
所以,此次研讨会意义非凡,对整个家庭、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为了保障涉罪未成年******益,《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制度,有效解决了法定代理人缺位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对于走上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更要明白这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灾难,更是整个社会、国家的痛点。
在当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呈现出功能虚化的现状,迫切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实践中进行多维度的视野加以完善。
在固本培元方面,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为根本。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智慧,给予他们适当的回报是恰当的。
综合来看,可以建立“合适成年人专项基金”,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但在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实力有限,可能无具体的财力保障,所以还可以由慈善组织、青少年保护机构提供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面向全社会筹集资金。
给合适成年人适当的报酬,不仅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花费有了保障,更能激发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